一、運動訓練班應備文件
1.申請函(公司行號請蓋公司大小章,個人請蓋自然人私章)。
2.建築物登記簿謄本(以登記機關核發之日起三個月為限)或所有權狀影本(載明與正本相符)2擇1。
3.登記行業別為「運動訓練業」之佐證資料,如本市商業處核准函。
4.機關或體育運動團體發給之教練或國民體適能指導員相關證照。
5.檢附建築師或結構技師簽署所有器材設備對建築結構載重安全性證明。
二、運動訓練班定義條件
1.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或其有關法規規定,其登記行業別為「運動訓練業」。
置具有機關或體育運動團體發給證照之教練或國民體適能指導員,以教授運動訓練為營業行為。
2.訓練場所使用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內。
3.使用之訓練器材為簡易、輕量及可輕易移動之設備,並檢附建築師或結構技師簽署所有器材設備對建築結構載重安全性之證明。
4.未附設鍋爐、水療SPA、三溫暖、蒸氣浴、烤箱設備。
5.未附設按摩服務及設備。但屬運動訓練之需要時,限設置按摩床一張,僅得以防焰式拉連或布幕區隔,且未設置於包廂內。
6.未有明火設備及餐飲供應。
三、申請方式:臨櫃親自申辦、郵寄申辦、網路申辦(全程式)四、申請資料(範例)五、承辦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運動產業科 電話:02-25702330轉6523 傳真:02-25782176 地址:10553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4段10號4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