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受理機關:臺北市政府體育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4段10號)
二、 受理對象:本府或本府各機關委託之單位;國民體育法第3條第1、2款之各體育團體;或辦理體育活動之民間團體。
三、 受理期間:每年1-4月、7-10月,分上下半年2梯次受理審核。
四、 應備文件:
(一) 臺北市特定族群體適能指導證照參考名單申請認可表及申請表上所應備文件(如附件)。
(二) 運動指導證照(樣張)。
(三) 其它相關佐證資料。
五、 報名方式:申請團體填妥臺北市特定族群體適能指導證照參考名單申請認可表,備齊相關證明文件,以紙本發函主辦單位﹔若需補件或有其他問題,將由工作小組主動通知補正。
六、 審查方式:經體育局工作小組就書面資料初審後,由體育局邀集3至5位專家學者複審,經出席委員1/2以上同意,即列入本局參考名單。
七、 結果公布:審查結果將由工作小組通知,並公告於主辦單位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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