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瞭解臺北市體育團體組織運作現況,輔導其提升全民運動推廣成效及競技運動水準,並透過表揚及酌增補助方式,鼓勵本市體育團體參與輔導訪視,臺北市政府體育局訂定「臺北市政府體育局體育團體輔導訪視工作規則」,作為輔導訪視工作之執行方針。
本工作規則實施對象為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立案,並以本局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本市體育團體。本局將以成立委員會方式辦理輔導訪視工作,輔導訪視原則採書面檢閱方式辦理,並視實際需要輔以實地訪視。
書面檢閱項目包含「會務運作」、「活動推廣」、「財務控管」及「創新、精進與特色」等4項,滿分為100分,各項目占比由輔導訪視委員會訂定。書面檢閱資料範圍原則以最近1年為主,遇特殊事由得延長至最近3年。
本局將依輔導訪視結果,將體育團體評定為「特優」、「優等」、「良好」、「尚可」及「待改善」等級。獲評為特優之體育團體,將於次年度本市運動有功團體及人員表揚典禮接受「績優體育團體及個人獎」表揚;另接受輔導訪視之體育團體,於次年度向本局申請活動經費補助時,本局將依輔導訪視結果酌增補助。
如輔導訪視結果進步幅度達2個等第以上,惟未達「特優」之體育團體,於次年度所申請之各項活動經費補助,就原有補助額度另增百分之十。
相關工作規則及書表格式詳如附件,請本市各體育團體參閱並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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