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內政部及教育部體育署有關運動訓練班認定條件有下列7項(需全數符合),說明如下:
一、(1)訓練場所樓地板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下。
(2)未附鍋爐、水療、三溫暖、蒸氣浴、烤箱設備。
(3)未附按摩服務及設備。
(4)未有明火設備及餐飲供應。
(5)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或其有關法規規定,其登記行業別為「運動訓練業」。
(6)置具有機關或體育運動團體發給之教練或國民體適能指導員,以教授運動訓練為營業行為。
(7)使用之訓練器材為簡易、輕量及可輕易移動之設備,並檢附建築師或結構技師簽署所有器材設備對建築結構載重安全性之證明。
二、此外,運動訓練班需符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詳如Q6),坐落分區可利用「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土地使用分區申請及查詢系統」查詢,網址如下:https://www.zone.gov.taipei/
三、需符合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如使照載明防空避難室者,不得作為運動運動訓練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