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運動場館至商業處臨櫃登記業別為「競技及休閒體育場館業」或「運動訓練業」,其業別選擇係屬商業登記層面。本局係依實際營業態樣進行現場認定,其中運動訓練班則需本局書面審查。目前運動場館最常遭遇的問題為設立後才發現場館坐落於住宅區(如第三種住宅區、第三之一種住宅區、第三之二種住宅區、第四種住宅區、第四之一種住宅區)或其他劃定區域,經都發局認定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為區分其營業態樣及有鑒於「運動訓練班」相較於「競技及休閒體育場館業」之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較為寬鬆等原因,如有必要建議業者先行確認「運動訓練班7項條件」及「運動訓練班於土地使用分區之附條件允許」,並向本局申請運動訓練班,由本局書面審查及現場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