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態樣 | 競技及休閒體育場館業 | 運動訓練班(需本局書面審查及現場認定) |
土地使用分區歸組 | 第三十三組:健身服務業 | 第二十七組:一般服務業(四)運動訓練班(營業樓地板面積三00平方公尺以下者) |
住三 | 不允許設立。 | 一、 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一00平方公尺者,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公尺以上之道路;其餘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 二、 限於建築物第一層及地下一層使用。但於地下一層設置者,應有獨立樓梯及出入口。 三、 其毗鄰兩側及直上一樓層區分所有建物為住宅使用者,應取得該等建物所有權人之書面同意。但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住三之一、住三之二 | 一、 除保齡球館、撞球房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一00平方公尺者,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公尺以上之道路;其餘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並設有獨立樓梯及出入口。 二、 除三溫暖限於建築物第一層、第二層及地下一層使用外,其餘限於建築物第一層、第二層及地下一層、地下二層使用。但自地面層以上及地下層連續使用者,得不受現行樓層規定之限制,惟限於地面層以上總樓層數三分之一以下樓層設置。 三、 擬設置之樓層為第二層以上者,其同層及以下地面各樓層須均為非住宅使用。 | 一、 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一00平方公尺者,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公尺以上之道路;其餘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 二、 限於地面層以上總樓層數三分之一以下樓層及地下一層設置。且擬設置之樓層為第二層以上者,其同層及以下地面各樓層須均為非住宅使用。 |
住四 | 一、 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三0公尺以上之道路(含鐵路用地),並設有獨立樓梯及出入口。 二、 除三溫暖限於建築物第一層、第二層及地下一層使用外,其餘限於建築物第一層、第二層及地下一層、地下二層使用。 三、 擬設置之樓層為第二層者,其同層及以下地面各樓層須均為非住宅使用。 | 一、 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一00平方公尺者,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公尺以上之道路;其餘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 二、 限於地面層以上總樓層數三分之一以下樓層及地下一層設置。且擬設置之樓層為第二層以上者,其同層及以下地面各樓層須均為非住宅使用。 |
住四之一 | 一、 除保齡球館、撞球房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一00平方公尺者,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公尺以上之道路;其餘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並設有獨立樓梯及出入口。 二、 除三溫暖限於建築物第一層、第二層及 地下一層使用外,其餘限於建築物第一層、第二層及地下一層、地下二層使用。但自地面層以上及地下層連續使用者,得不受現行樓層規定之限制,惟限於地面層以上總樓層數三分之一以下樓層設置。 三、 擬設置之樓層為第二層以上者,其同層及以下地面各樓層須均為非住宅使用。 | 一、 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一00平方公尺者,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公尺以上之道路;其餘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二公尺以上道路。 二、 限於地面層以上總樓層數三分之一以下樓層及地下一層設置。且擬設置之樓層為第二層以上者,其同層及以下地面各樓層須均為非住宅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