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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保有及管理個人資料之項目明細表

    本作業依據行政院101年10月1日公布實施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7條規定,公務機關應將個人資料檔案名稱、保有機關名稱及聯絡方式、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依據及特定目的、個人資料類別等事項公開於電腦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