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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113年臺北市補助民間體育團體辦理體育活動受理申請說明

    一、法源依據:臺北市補助民間體育團體辦理體育活動辦法(下稱補助辦法)


    二、申請資格:指依法核准立案之全國及臺北市體育團體(補助辦法第3條)


    三、活動性質:與體育有關之競賽活動、研習與訓練活動、育樂活動及經體育局認可之活動(補助辦法第4條)


    四、申請應備文件:(補助辦法第6條第1項)

    (一)申請表

    (二)活動計畫書或競賽規程

    (三)經費概算表

    (四)各團體之理事長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所填具之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非屬前述身分者,所填具之不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定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之切結書

    (五)其他經體育局指定之相關文件


    五、申請期間:活動起始日為當年度1月1日至6月30日者,應於前一年度11月30日以前提出申請,體育局應於前一年度12月31日以前完成審查;活動起始日為當年度7月1日至12月31日者,應於當年度5月31日以前提出申請,體育局應於當年度6月30日以前完成審查(補助辦法第6條第2項)


    六、申請次數及額度上限:各團體申請競賽活動、研習與訓練活動、育樂活動之補助,每年各以2次為限。每次補助金額不得逾活動總經費2分之1,且不得逾下列各款規定金額:(補助辦法第7條)

    (一)國際性體育活動:100萬元

    (二)全國性體育活動:50萬元

    (三)全市性體育活動:15萬元

    (四)本市單區性體育活動:10萬元


    七、審查方式:體育局應邀集專家或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審議補助申請;體育局於每年6月及12月召開審查小組會議(補助辦法第8、9條)


    八、核銷期間:經核准補助之各團體應於活動結束後30日內,檢附成果報告書、支用單

    據、收支結算表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情形表等資料,送體育局辦理核銷(補助辦法第10條)


    九、補助項目:請參「臺北市政府體育局補助民間體育團體辦理體育活動補助項目表」


    十、利益衝突迴避:申請補助對象應自行負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之據實揭露義務,不為揭露或為不實揭露者應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罰,機關尚不負審查該對象是否為真實揭露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