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准文號:112年12月28日北市體輔字第1123037713號。
二、請確實依據《臺北市補助民間體育團體辦理體育活動辦法》及所擬訂計畫執行,並於活動辦理完成30日內將相關資料函送本局辦理核銷作業。
三、活動日期、地點或相關計畫如有變更,請於活動2週前函報本局備查。
四、無論補助項目是否含保險費用,活動辦理期間均須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或適當險種,於核銷時檢附相關投保單據,並採取適當安全維護措施,以維活動工作人員及參加人員權益。
五、各申請單位辦理體育活動時,如邀請其他機關或團體掛名擔任主辦、協辦或指導等單位,請先徵詢該機關或團體同意,始將其列於活動計畫、競賽規程、文宣海報或秩序冊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