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年度補助民間體育團體辦理體育活動第4次經費審查結果(臺北市體育團體、全國性體育團體)。 2.請確實依「臺北市補助民間體育團體辦理體育活動辦法」及所擬訂計畫執行,並於活動後30日內將相關資料函送本局辦理核銷。 3.為維護工作及參加人員等安全及權益,無論補助項目是否包含保險費,辦理活動時均應注意安全並確實辦理保險等相關事宜,並於核銷時檢附相關投保單據。 4.核准文號:111年9月23日北市體輔字第1113027033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