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實行時間:自本局審理112年度第1季本市體育團體申請活動經費補助案件開始適用。
2.修正範圍:臺北市體育團體及臺北市區體育會之審查表。
2.修正重點:
(1)「活動規模與性質」中「天數」指標分數由8分降為5分。
(2)「前次辦理情形」中「預算執行率」指標分數由4分提高為5分。
(3)「活動計畫」中「財務計畫」、「活動計畫詳實度」及「行政能力」評估指標「尚可」及「待加強」文字,分別修正為「良」及「尚可」。
(4)「活動計畫」中「輔導訪視評比」各項分數除「待改善」外各提高2分;「待改善」文字修正為「前1年度有參加」並將分數提高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