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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案興建營運契約第7.1.1條約定,遠雄公司應於103年12月28日完成巨蛋棟興建及取得使用執照,且依本府於104年3月13日函以違約,應於104年6月16日前完成改善在案,遠雄公司迄今尚未取得大巨蛋工程使用執照。惟該公司業於104年4月2日針對大巨蛋取得使用執照期限,向臺灣營建仲裁協會提請仲裁,本府雖已表達雙方未合意仲裁前,應予撤銷,但該仲裁協會仍依仲裁法授權受理仲裁。目前本府已委任律師全力爭取權益,並視仲裁發展方向,隨時應變,以維本府權益。
依本案興建營運契約第7.1.1條約定,遠雄公司應於103年12月28日完成巨蛋棟興建及取得使用執照,且依本府於104年3月13日函以違約,應於104年6月16日前完成改善在案,遠雄公司迄今尚未取得大巨蛋工程使用執照。惟該公司業於104年4月2日針對大巨蛋取得使用執照期限,向臺灣營建仲裁協會提請仲裁,本府雖已表達雙方未合意仲裁前,應予撤銷,但該仲裁協會仍依仲裁法授權受理仲裁。目前本府已委任律師全力爭取權益,並視仲裁發展方向,隨時應變,以維本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