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務部109年2月7日法康字第10905000510號函意旨,下列獎勵案簽辦情形無需自行迴避:
(一)獎勵案件需經考績委員會初核者(不包括事後追認之獎勵案件)。
(二)上級機關已來文指示獎勵案之人員及獎勵額度已無裁量空間者。
(三)公職人員於獎勵案相關流程中表示刪減本人獎勵額度或免議已無迴避霊要。
案經本府第201次主任秘書會報會議決議,非屬上開無須自行迴避情形之獎勵案件簽辦程序者,建議作法如下:
(一)各機關敘獎案件:於簽辦時加註附件範例文字,並隨文附上自行迴避通知單供相關人員核章。
(二)本案獎勵人員名冊內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定之公職人員者(含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科長、股長),就涉及本人獎勵案部分均為自行迴避之意思表示不予審核,且隨案踐行陳核自行迴避書面通知作業。
(三)公文最後核定者,就涉及其本人獎勵案部分,由職務代理人就其迴避部分代為核定。(例如機關首長敘獎案)
(四)無法判斷是否屬自行迴避案件者,建議於簽辦程序中仍先依範例踐行自行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