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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六款一定金額

    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6款所稱一定金額,指每筆新臺幣(下同)一萬元。同一年度(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同一補助或交易對象合計不逾十萬元。旨案業經行政院會銜監察院公告,並自107年12月13日生效。
    二、另公告電子檔置於法務部廉政署/防貪業務專區/利益衝突/業務宣導項下,請自行下載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