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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請本市所轄健身中心等運動場館業者應落實與消費者簽訂契約,並就預收費用辦理履約保證。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09年3月18日臺教體署設(三)字第1090008159號函辦理。
    二、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請本市所轄健身中心等運動場館業者應落實與消費者簽訂契約,並就預收費用辦理履約保證。

    發布機關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