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請本市所轄健身中心等運動場館業者應落實與消費者簽訂契約,並就預收費用辦理履約保證。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09年3月18日臺教體署設(三)字第1090008159號函辦理。
二、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請本市所轄健身中心等運動場館業者應落實與消費者簽訂契約,並就預收費用辦理履約保證。
發布機關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09年3月18日臺教體署設(三)字第1090008159號函辦理。
二、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請本市所轄健身中心等運動場館業者應落實與消費者簽訂契約,並就預收費用辦理履約保證。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