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東森廣場(K 區地下街)所屬東、西、中廣場以公共使用為原則,例外符合 「臺北車站 K 區地下街商場暨停車場房地使用行政契約」第 39 條第 5 項之 約定,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因公務需求,得使用廣場舉辦活動(臨時性活動)。
二、使用範圍:中廣場、西廣場及東廣場(四柱範圍內)
(一)中廣場:25 坪(82.645 m 2 )
(二)西廣場:20 坪(66.116 m 2 )
(三)東廣場:30 坪(99.174 m 2 )
三、申請對象: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含機關附屬單位,惟民間團體、機構或組織,需使 K 區 地下街廣場辦理活動,則需由該主管機關逕自審查後,依第五點申請方式提 出申請。)
四、申請方式:
(一)以季為單位,於每季前一個月向 K 區地下街場地主管機關臺北市市場 處提出申請(須檢附活動計畫、場地規劃等),轉知本廣場配合辦理。
(二) 活動辦理前,舉辦單位需於活動辦理 5 日前向本廣場確認活動場地規 劃、舞台架設、電力使用及活動前進(含施工)、撤場(含拆除回復原 狀)時程等。
五、使用規定:
(一) 廣場舉辦活動須符合消防與建管相關規定,且不得影響公共安全。
(二) 廣場舉辦活動不得設櫃、擺攤,作營利使用。
(三) 廣場舉辦活動使用,不得影響商場營運,且活動辦理期間需有工作人 員協助維持現場秩序。
(四) 廣場舉辦活動,如有發生公安事件或造成商場各項損壞等,一切賠償 或法律相責任皆由活動舉辦單位自行負責。
(五) 如有違反上述規定或經營運單位反應等,則停止受理該單位當年度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