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活動【經費補助核銷】問答集
Q1:核銷結案期限? A1:活動結束後30日內結報,逾期將不予補助。 例如:6月1日結束的活動,應於7月1日以前提送核銷資料。 Q2:核銷時需檢附哪些資料? A2:原始憑證(統一發票、收據、印領清冊、核銷項目佐證照片)、成果報告書(含參加人數及8張照片)、活動保險單、成績表、秩序冊、收支結算表、經費檢核總表、支出機關(團體)分攤表。 Q3:收據應載明哪些事項? A3:受領事由、實收數額、支付機關名稱、受領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國民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受領年月日。 Q4:統一發票應載明哪些事項? A4:營業人之名稱、地址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採購品名稱及數量、單價及總價、開立統一發票日期、買受機關名稱、收銀機開立之發票應加註名稱及簽名。 Q5:支出憑證應簽名之人員為何? A5:事項之主管人及經手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 Q6:哪些核銷項目訂有補助上限? A6:請參考「臺北市政府體育局補助民間體育團體辦理體育活動補助項目表(112.04.11修正)」(參考連結: https://sports.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C04C0EA0DBFD0AFD&sms=3A2505B2981E9B20&s=598619E8066EF68E。) Q7:可否直接於核銷資料上塗改修正? A7:可,但須於修改處蓋章。 Q8:核銷人事費用(裁判費、教練費)須檢附哪些憑證? A8:印領清冊(須註明已依所得稅法扣繳及申報)、裁判費需附有效裁判證。 Q9:若因不可避免之情事超過30日檢送核銷資料,可否同意辦理核銷結案? A9:如有不可抗力或特殊而合理之原因,應於規定之核銷日期前函報本局同意。 Q10:核銷哪些項目需附照片? A10:紅布條、獎盃、獎牌、宣導品等。 Q11:核銷哪些項目需附樣張? A11:獎狀、計分卡等。 Q12:若活動於事後改變時間或地點是否同意核銷? A12:原則上需於活動開始前二周來函告知,若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無法提前告知時可於核銷時一併檢附說明。 Q13:核銷保險項目須檢附哪些憑證? A13:活動保險收據及要保書。 Q14: 收支結算表及支出機關(團體)分攤表之收入來源應填寫「臺北市體育總會」還是「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A14: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