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體育局體育活動經費補助申請 公告事項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1.法源依據:「臺北市補助民間體育團體辦理體育活動辦法」。 2.預算額度:新臺幣(以下同)3,500萬元。 3.申請資格:依法核准立案之全國及臺北市體育團體。(補助辦法第3條) 4.活動性質:與體育有關之競賽活動、研習與訓練活動、育樂活動及經體育局認可之活動。(補助辦法第4 條) 5.申請期間:各團體申請經費補助,應於活動3個月前檢附申請表、活動計畫書或競賽規程、經費概算表及 相關資料向體育局提出申請。(補助辦法第6條) 6.申請次數及額度上限:各團體申請競賽活動、研習與訓練活動、育樂活動之補助,每年各以2次為限。每 次補助金額不得逾活動總經費2分之1,且不得逾下列各款規定金額:(補助辦法第7條) (1)國際性體育活動:100萬元。 (2)全國性體育活動:50萬元。 (3)全市性體育活動:15萬元。 (4)本市單區性體育活動:10萬元。 7.審查方式:體育局應邀集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審議補助申請;體育局每3個月召開審查小組會議1 次。(補助辦法第8、9條) 8.核銷期間:經核准補助之各團體應於活動結束後30日內,檢附成果報告書、原始憑證、收支結算表及各 機關實際補助金額情形表等資料,送體育局辦理核銷。(補助辦法第10條) 9.補助項目:請參「臺北市政府體育局補助民間體育團體辦理體育活動補助項目表」。 10.利益迴避:依111年8月8日本府府授政三字第1113006305號函示,各機關應於公告之補助計畫、補助資訊或申請文件中,主動提醒申請人揭露身分關係外,另將「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列為補助申請必要文件,俾利申請人意識其本身屬「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進而據實填寫揭露表;另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符合上述條文情形者,請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 11. 申請補助對象應自行負本法第14條第2項之據實揭露義務,不為揭露或為不實揭露者應依本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罰,機關尚不負審查該對象是否為真實揭露之責任。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